上饶市横峰生态环境局
行政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公示
一、行政执法主体
(一)单位名称:上饶市生态环境局
(二)单位性质:行政机关
二、行政执法人员
序号 |
姓名 |
证件编号 |
1 |
杨四清 |
14090015371 |
2 |
滕智明 |
14090015374 |
3 |
曹玉熠 |
14090015044 |
4 |
余华忠 |
14090015390 |
5 |
黄剑军 |
14090015373 |
6 |
徐政洋 |
14090015402 |
7 |
苏万春 |
14090015378 |
8 |
徐志云 |
14090015380 |
9 |
罗鹏 |
14090015387 |
10 |
许海鲸 |
14090015376 |
11 |
徐小明 |
14090015386 |
12 |
黄从增 |
14090015389 |
13 |
余信权 |
14090015377 |
14 |
程友群 |
14090015385 |
15 |
卢箫 |
14090015375 |
16 |
朱宏芝 |
14090015383 |
17 |
张超洋 |
14090015384 |
18 |
苏童 |
14090015388 |
19 |
邓丽萍 |
14090015391 |
20 |
涂萱 |
14090015392 |
21 |
程官华 |
14090015393 |
22 |
伍燕红 |
14090015394 |
23 |
石寒姻 |
14090015395 |
24 |
王圣 |
14090015397 |
25 |
胡笳 |
14090015398 |
26 |
郑江颖 |
14090015399 |
27 |
曾艺雯 |
14090015400 |
28 |
邓可伟 |
14090015403 |
29 |
杨升 |
14090015404 |
30 |
费小凡 |
14090015405 |
三、主要职责权限
(一)贯彻落实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本行政区城内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属地政府应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三)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监督实施工作,监督检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
(四)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负责本行政区域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工作和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五)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的监管,监督影响生态环境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和生态环境建设、生态破坏恢复以及湿地、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荒漠化防治、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秸秆禁烧工作。
(六)负责本行政区域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按有关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配合省厅、市局开展开发建设区域、规划审查工作;指导驻地政府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
(七)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设有生态环境监控中心的分局,负责监督实施国家、省、市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建设和管理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系统。
(八)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城内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按照市生态环境局要求开展环境违法行为的现场调查、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工作;指导乡镇(街道,园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九)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和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
(十)完成市生态环境局和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主要执法依据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二)法规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2.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3.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三)规章
1.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2.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3.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
5.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五、执法程序
六、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对本机关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二)在本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三)当事人对本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上饶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具有行政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因本机关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上饶市横峰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0日